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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禅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0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机构高管人员在大额度资金运作、机构重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建设现代化管理团队,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问责范围

机构高管人员:机构总干事、副总干事、项目主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条 问责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要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财务风险或损失;

(四)重大安全事故;

(五)机构理事会、监事会、总干事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或公开道歉:在全体大会上公开批评或在全体大会上公开道歉。

(二)降薪: 降低基本薪酬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三)总干事认为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提出针对高管人员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提出针对总干事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第四条 问责

(一)项目主管问责

1、被服务对象投诉依次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被服务对象投诉多次的应予降薪或调离岗位

2、被项目合作方投诉的依次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被项目合作方投诉多次的应予降薪或调离岗位

3、重要项目目标指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或调离岗位 

(二)财务负责人问责

1、财务风险监管(包括账款,现金等)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1)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2)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降薪;

(3)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总干事可向理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三)总干事问责

全年项目指标指标完不成60%、因其工作失误导致机构受到项目合作方公开谴责的,应予降薪批评和公开道歉。

(四)适用所有高管的问责

在分管的范围内发生:

1、收到服务对象、项目合作方投诉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2、发生1万元以上严重经济损失的应予降薪或总干事向理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3、因直接原因发生重要客户投诉导致失标或项目中断的应予调离岗位或总干事向理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4、利用岗位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交易损害机构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参与机构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机构正常经营造成机构整体利益损失的;

5、违反《机构章程》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本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由机构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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